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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2012-08-03 16:22:39 点击数: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湘劳社发〔2003〕103号 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由于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隶属原因,导致部分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没有及时接续。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和我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68号)精神,现就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单位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不论其是否再就业,一律按属地原则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上述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个人帐户档案,个人帐户资金在省内一律不转移。  三、上述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采取自谋职业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可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本人委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湘劳社发[200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上述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委托的代办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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